(2017)鲁02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密山、青岛信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密山,青岛信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密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信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千镇,董事长。上诉人张密山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密山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都在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南营社区,故本案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招用上诉人负责办理及配合公司前期手续等工作。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被上诉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工作说明各一份,以证实被上诉人的地址在黄岛区,上诉人的工作是为公司在黄岛区金沙滩的一个项目而与黄岛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故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黄岛区,因此,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52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