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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春鹏、吕友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张春鹏,吕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负责人郝国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刚,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春鹏,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吕友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张春鹏、吕友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公证处(2016)黑庆萨证执字第1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彦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宪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