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兵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富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王兵富,刘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潘家村岭古头3号。法定代表人:肖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富,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刘美姣,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富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兵富、刘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兵富、刘美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桂林市富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兵富、刘美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