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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牟显碧与陈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显碧,陈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牟显碧,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淑凤,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显碧与被执行人陈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7)湘07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对再审申请人陈淑凤与被申请人牟显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该判决撤销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四终字第258号、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因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民三初字第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