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挺与张丹丹、郑尚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张丹丹,郑尚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19号原告:俞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丹丹,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尚揆,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挺与被告张丹丹、郑尚揆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挺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挺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