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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7072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072号原告: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291C。法定代表人:史生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芳,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林。原告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江苏三木集团长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明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