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执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凤娜、蔡学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娜,蔡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监16号申请执行人:崔凤娜,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蔡学鹏,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山东乐陵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凤娜与被执行人蔡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278号民事调解书由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