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姚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姚某,男,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5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的存款7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