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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柏天顺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天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746号原告:柏天顺,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治,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古丽,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法定代表人:董晋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天顺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天顺撤回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3.4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74元,由原告柏天顺负担。剩余受理费1491.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纪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 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