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与贵州省源泉赛车运动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贵州省源泉赛车运动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人马宁,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蕾,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源泉赛车运动俱乐部。负责人,于双权。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申请执行贵州省源泉赛车运动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86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本案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46号省政府大院十号楼二楼两间房屋腾退给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