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陈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陈肖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839号原告:王凤英,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马洁,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来凌,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肖军,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陈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章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