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晓光、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光,姚山,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光,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通物流科贸有限公司物流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姚山,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旭,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高晓光与姚山、王旭民间借贷纠纷(2015)西民五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山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旭、姚山在银行财产、社会保险、车辆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高晓光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