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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忠轩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鲍桂芝、于雷、刘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娟,李忠轩,台河市天吉煤矿,鲍桂芝,于雷,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11号异议人鲁晓娟,女,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婵婵,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忠轩,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鲍桂芝,该矿矿长。被执行人鲍桂芝,女,1950年2月1日生,汉族,七台河市天吉煤矿矿长,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于雷,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鲍桂芝。被执行人刘富,男,1966年10月25日,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忠轩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鲍桂芝、于雷、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鲁晓娟于2017年6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鲁晓娟称:贵院因李忠轩诉鲍桂芝、于雷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5)平法执恢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富名下的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南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504号房产[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578号]以及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南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604号房产[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6**号]。鲁晓娟对该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查封房产系刘富与鲁晓娟的夫妻共同财产。鲁晓娟系刘富妻子,查封房产虽然只登记在刘富个人名下,但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刘富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系其个人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刘富为鲍桂芝、于雷向李忠轩借款以上述房产做抵押担保,保证债务系基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单务性和从属性等特征,而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刘富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没有从中获益,也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意思表示,属刘富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三,刘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系无权处分,以上述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刘富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刘富以上述两套房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处分行为既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申请人的追认,应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现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平法执恢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刘富名下的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南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504号房产的查封(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5**号);3、解除对刘富名下的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南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604号房产的查封(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6**号)。为证明上述事实,鲁晓娟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及房屋登记卡。拟证明:鲁晓娟与刘富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法院所查封的刘富名下两套房产取得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及2014年12月23日,因此该房产系鲁晓娟与刘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查明:鲁晓娟与刘富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9日,本院受理的李忠轩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天吉煤矿、鲍桂芝、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案外人刘富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刘富作为暂缓执行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9月15日,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七台河市天吉煤矿、鲍桂芝、于雷未按还款计划给付欠款,故本院作出裁定,要求担保人刘富提供其担保的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后裁定拍卖刘富名下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南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504号房产[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578号]以及坐落于三亚市滨海路���边岭渔港路山水雅居(万宝-威尼斯蓝湾)9-1604号房产[房权证号三上房(2014)字第166**号]。在房屋拍卖过程中,鲁晓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拍卖的两处房产系其与刘富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该房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另查明,刘富与三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以3058812元和3191373元的价格购得坐落于三亚市万宝-威尼斯蓝湾9-1504号房产和9-1604号房产。2014年12月23日与2014年12月24日,上述两处房产办理了《土地房屋登记卡》,登记在刘富名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查封的登记在刘富名下的两处房产能否认定为其与鲁晓娟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强制执行。鲁晓娟与刘富结婚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刘富是在2010年即与鲁晓娟登记结婚之前出资购��的坐落于三亚市万宝-威尼斯蓝湾的两处房产。虽然产权登记时间在2014年12月,但不能否认刘富婚前出资购房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刘富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置的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鲁晓娟主张本院查封的两处房产归夫妻共有,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鲁晓娟既未举证证明其在婚前对上述房产参与出资,亦未证明房产系其与刘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取得,故其诉请本院查封的刘富名下的两处房产系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刘富以其个人财产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本院执行其名下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综上,鲁晓娟的异议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鲁晓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