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晓与曹春华、孙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曹春华,孙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曹春华,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孙亚文,女,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与被执行人曹春华、孙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曹春华、孙亚文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南山新村18幢403室的房屋系抵押房屋,本院已裁定予以轮候查封,因该房产抵押权人已主张权利且已进入诉讼程序,如拍卖该房产可能为无益拍卖,故本案未予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曹春华名下有苏F×××××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晓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苏0612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