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素琴与李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琴,李小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949号原告曾素琴,女,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源,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原告曾素琴丈夫。被告李小庭,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曾素琴与被告李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素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相关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1日,月息2%。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小庭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李小庭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曾素琴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为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1日。随后,被告李小庭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具结书各一份。当天,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80000元至被告李小庭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李小庭利息付至2016年12月14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李小庭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李小庭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款借据1份、具结书1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庭向原告曾素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小庭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又因借款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小庭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庭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曾素琴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李小庭负担,该款原告曾素琴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