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进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80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法定代表人尚伟参。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景满,工作单位边防支队法制科。被执行人胡进辉,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77年生,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刑。胡进辉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猎豹越野车一辆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57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规定,依法将涉案车辆猎豹牌越野客车予以没收,该车原所有权属归罪犯胡进辉所有。2015年4月16日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价值10000元,2017年8月8日经司法拍卖、变卖由自然人陈春以最高价34000.0元竞得,并已支付购买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进辉名下的猎约牌越野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春所有。买受人陈春可持本裁定到昆明市、临沧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张文明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