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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正梅、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正梅,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30号申请人:唐正梅,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光彩大市场12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280178695。法定代表人:李荣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唐正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唐正梅、担保人杨茂春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潜龙��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秀水湾小区1#1单元702室及1#2单元1603室住房各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唐正梅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四季阳光城小区28幢3-102室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五私字第19021号)。三、查封担保人杨茂春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嘉苑小区2#A17号商用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证五私字第××号)。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唐正梅负担。本裁定立��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