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孙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孙文军,周长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号。负责人:王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原审被告:周长涛,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文军、原审被告周长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2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向天安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安公司2017年5月5日收到,但未在限期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天安公司仍未交纳,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党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