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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兴和、周云竹申请执行史非、饶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和,周云竹,史非,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和,男,1968年1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周云竹,女,1996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史非,男,1976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饶勇,男,1976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1292号周兴和、周云竹与史非、饶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4906.3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