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朱彦文、赵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英,朱彦文,赵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251号原告:刘淑英,女,汉族,1955年3月7日生,住涿州市。被告:朱彦文,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生,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兰,女,满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涿州市。原告刘淑英与被告朱彦文、赵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以及自起诉时至全部付清时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二被告的嫂子。2015年被告家盖房并向原告借钱,最后原告借给二被告16000元,现原告得知二被告在法院离婚,没有提及债务问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起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冀06民终362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负担,与对方无关”。所以本院不再对二被告的债务问题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