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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晓飞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飞,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许买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75号原告吴晓飞,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阳县平原路北段369号)。法定代表人桑海宾,该局局长。第三人许买常,男,汉族,1949年12月6日生,住安阳县。原告吴晓飞诉安阳县国土资源局颁证决定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许买常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晓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晓飞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