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0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玉与被执行人朱建民、徐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玉,朱建民,徐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0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孙志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朱建民,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玉香,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志玉与被执行人朱建民、徐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5月1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玉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玉香账户存款13700元,开具了履行款。申请执行人孙志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放弃案款5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