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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刁荣彬与唐锐、代文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荣彬,唐锐,代文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883号原告刁荣彬,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唐锐,男,汉族,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代文霞,女,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荣彬诉被告唐锐、代文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刁荣彬自愿撤回对被告唐锐、代文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荣彬撤回对被告唐锐、代文霞起诉。理费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刁荣彬自愿负担。审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