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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新平、林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平,林景海,季福州,林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异5号异议人林新平,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林景海,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季福州,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进权,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景海与被执行人季福州、林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浙1121执29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林进权(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9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异议人林新平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林进权在省农信社的62×××59的存款人民币4400元的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同日异议人林新平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林新平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林新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