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意尚皮具商行、关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拉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意尚皮具商行,关海燕,广东海印商品展销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35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尚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号裙楼海印商品展销服务中心*楼****号。经营者:关海燕。被告:关海燕,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广东海印商品展销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1号楼主楼第四层460室。法定代表人:邵建明。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尚皮具商行、关海燕、广东海印商品展销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