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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风军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军,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张福中,济南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381号原告:吴风军,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芝,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经理。被告:张福中,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济南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克荣,总经理。原告吴风军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告张福中、被告济南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风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风军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维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