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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3276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与郑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郑桂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276号原告: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无锡市通沙路88号无锡天鹏食品城A区*****号。经营者:曹新荣,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洁(受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菲(受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凤,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诉被告郑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撤诉。受理费2890元,由崇安区鲜食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朱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