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天熙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笑莹莹音乐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天熙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笑莹莹音乐广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144号之一原告:大连天熙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96903810U。法定代表人:吴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青,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韬,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笑莹莹音乐广场,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号。经营者:路玉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天熙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笑莹莹音乐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岩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