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99号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青柳5路。组织机构代码:68620808-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蒋勇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声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