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瑞琴与陈金海、林美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琴,陈金海,林美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612号原告王瑞琴,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陈金海,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林美华,女,40岁,汉族,福建省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琴与被告陈金海、被告林美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二〇一七年��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