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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会婵与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婵,冯丛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765号原告:陈会婵,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冯丛引,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陈会婵诉被告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会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会婵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