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会婵与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婵,冯丛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765号原告:陈会婵,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冯丛引,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陈会婵诉被告冯丛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会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会婵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