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尚拥军、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拥军,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拥军,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陈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在执行尚拥军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磊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其房产经他院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4769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674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7695元,未执结标的为159052元。现申请执行人尚拥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