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宗文、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文,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文,男,生于1956年7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4174号张宗文与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张宗文1700万元借款债权按原约定年利率12%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本息共计20789369.86元。工程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15748股的股份,按每股折价2.5元计算为20789370元抵偿所欠张宗文1700万元借款本息;2、前述折价抵偿后,工程公司所持有的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余3229652股,每股折价2.3元计算为7428199.6元,该部分股份转移给张伟(公民身份号码:),用于抵偿工程公司欠张宗文的债务2675531元,抵偿后,张宗文向工程公司用现金支付差额;3、工程公司所持有的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54.54万股的股份,其中8315748股归属于张宗文,3229652股归属于张伟。自2016年12月27日起的股东权利及收益,由张宗文和张伟享有。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