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16号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788号221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69701783。法定代表人:于敦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真,公司主任。被告:王秀敏,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敏给付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2198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3198元。2、判令被告王秀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紫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