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候大兵与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大兵,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376号原告:候大兵,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红旗村2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5707416019。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候大兵与被告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大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大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492元,减半收取计4246元,由原告候大兵负担2123元,被告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23元。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志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