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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晓春与石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春,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36号申请人:吴晓春,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磊,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S59**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吴晓春于2017年8月9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S59**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晓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