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李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李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0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6858。负责人:张隆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圣斌,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告李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22元,减半收取107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刘祖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