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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非法经营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52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兆青,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姣,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张泽欣,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2012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汤建兴,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及辩护人陈兆青、陆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胜君于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张泽欣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将假烟销售给本市武进区湖塘镇南田家园8幢甲单元303室的汤建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汤建兴以人民币8万元从张胜君处购入假烟后,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假烟销售给秦XX、彭XX、马XX等人。2016年12月9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在本市武进区湖塘镇南田家园8幢甲单元303室汤建兴处查获中华(硬)香烟25条、中华(软)香烟2条等各类香烟共计142.5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在汤建兴处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X、秦XX、彭XX等人的证言笔录,假烟照片,辨认、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物流信息等书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泽欣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胜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泽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胜君、汤建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汤建兴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胜君、张泽欣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泽欣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胜君是主犯;被告人张泽欣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胜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胜君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胜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泽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三、被告人汤建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上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中华(硬)香烟25条、中华(软)香烟2条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42.5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施阳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诸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