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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培珍与池俊霞、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培珍,池俊霞,廖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6902号原告:秦培珍,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俊霞,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廖丹,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秦培珍与被告池俊霞、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培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被告池俊霞及廖丹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培珍向本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池俊霞、廖丹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廖远明与被告池俊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廖丹系廖远明之女。2015年11月22日,案外人廖远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培珍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廖远明在该份《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原告出借借款后,廖远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廖远明自杀身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池俊霞辩称,池俊霞与廖远明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池俊霞对廖远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池俊霞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廖丹辩称,廖丹与廖远明系父女关系。廖丹对廖远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本案借款与廖丹无关。廖远明生前没有遗产。若查实有遗产,廖丹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廖远明的遗产。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案外人廖远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培珍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廖远明在该份《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庭审中原告秦培珍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欲证明其向廖远明出借款项的来源。经查,该清单显示原告尾号为9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5年11月22日取现15万元。就廖远明偿还借款的情况,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廖远明每月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利息6000元,共计支付了48000元。”另查明,案外人廖远明于2017年4月27日死亡。廖远明生前为成都市远明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远明与被告池俊霞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廖远明与被告池俊霞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顺河街107号2栋1单元303号房屋归池俊霞所有,剩余贷款由池俊霞负担。2015年12月13号购巡洋舰汽车一台,号牌川A×××××归池俊霞所有,剩余贷款由池俊霞承担。”经查,号牌为川A×××××的车辆所有权已于2017年3月24日转出。案外人廖远明与被告廖丹系父女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结婚登记表、离婚登记表、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房屋信息摘要、车辆查询情况、���辆价格表、接警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病历、企业信息查询通知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决定书、财务负责人信息、公司经营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廖丹提交的《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廖远明于2015年11月22日向原告秦培珍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能够证明其向廖远明出借款项的来源,且廖远明出具的《借条》载明其已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15万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就廖远明还款的情况,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廖远明每月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利息6000元,共计支付了48000元。”本院对原告自认廖远明已偿还4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于廖远明偿还的48000元是偿还的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廖远明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廖远明偿还的48000元为偿还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池俊霞与廖丹在庭审中陈述廖远明生前每月向原告偿还利息6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廖远明就案涉借款约定有利息,且利率为月利率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与案外人廖远明约定的月利率4%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应视为廖远明归还的借款本金。因此,本院认定廖远明偿还的48000元中24000元为偿还的借款利息,剩余24000元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因此,案外人廖远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6000元���案外人廖远明与被告池俊霞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因案外人廖远明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池俊霞与廖远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因被告池���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廖远明向原告的借款系廖远明的个人债务,亦未证明廖远明与其有婚内有财产的约定,故应由被告池俊霞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认定廖远明向原告的借款为案外人廖远明与被告池俊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池俊霞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池俊霞支付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并未超出法律规定,但应以借款本金126000元为基数计算。综上,被告池俊霞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此外,因被告廖丹在庭审中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廖远明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廖丹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培珍借款本金126000元及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秦培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以上共计2920元,由被告池俊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