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78巫龙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珍,巫龙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刑初27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梅珍,女,1953年5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人巫龙寿,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自诉人张梅珍以被告人巫龙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梅珍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梅珍要求撤诉,且经本院审查确属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梅珍撤诉。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谭江宇审 判 员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