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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78巫龙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珍,巫龙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刑初27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梅珍,女,1953年5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人巫龙寿,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自诉人张梅珍以被告人巫龙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梅珍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梅珍要求撤诉,且经本院审查确属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梅珍撤诉。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谭江宇审 判 员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