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淑艳与韩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韩志刚,李玉成,韩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3379号 申请人李淑艳,女,48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韩志刚,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李玉成,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韩国明,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国明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国明所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一卡通(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