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177奚建球与张凤珍、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建球,张凤珍,许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奚建球,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西桥村(1)西桥1号。委托代理人:汪开甲、胡云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旺庄村(63)囊里8号。被执行人:许建平,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旺庄村(63)囊里8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建球与被执行人张凤珍、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凤珍、许建平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建平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方桥路8号观湖湾家园13幢1102室房屋,该房屋尚未正式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且设定有较高金额的抵押,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俩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