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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9336.1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偿还欠款及书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2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产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及开户信息,在新泰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8月11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执行结果,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