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殷建军,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案外人对执行中查封、评估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待执行异议审查完结后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