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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陈光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陈光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8100001944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微,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周村村。诉讼代表人陈光辉,被告单位股东。被告人陈光微,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瑞安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光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陈光辉、被告人陈光微及辩护人程翔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光微系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该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孟某、董某等32名工人工资共计512366元。2014年2月10日、17日、23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13日、2月22日、2月26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支付,犯罪嫌疑人陈光微以停机、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陈光微到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已偿还工人工资共计5123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董某、叶某、孙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交易明细、客户回单、交易记录、工资发放情况汇总及工资表、收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公司基本情况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欠薪情况汇总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被告人陈光微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光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微光案发后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微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