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香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53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明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铁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香玲,女,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市城执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期间,因被申请人李香玲主动缴纳罚款,故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人李香玲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李香玲晋市城执罚字[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