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东、陈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东,陈海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82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立东,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海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陈立东之妻。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东、陈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