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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东、陈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东,陈海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82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立东,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海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陈立东之妻。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东、陈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