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吴国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31组。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锡文,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林华玲,女,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朝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透支本金760万元,并偿付利息193457.46元、罚息11776元、复利1469.95元(截至2016年9月27日)及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78067元。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对��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杨锡文和林华玲对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66993元,减半收取计33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97元,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和林华玲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68026元,执行费6824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地产及盛泽镇南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5月4日10时至2017年5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的拍卖竞价会中,该房地产以61045520元拍卖成交。对上述���行款项,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81118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杨锡文名下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胡滨花园1幢A26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现正在该案中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杨锡文名下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苏E×××××思威牌小型汽车和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8日止。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财产分配表、财产查控回执、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9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