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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X与刘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540号申请人:XXX,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刘富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XXX诉刘富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义马法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富民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X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及执行费147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刘富民在(2017)豫1281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富民银行存款1064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