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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旭光、柴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光,柴铁军,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光,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丽(夫妻关系),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柴铁军,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光与被执行人柴铁军、王剑腾房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就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6号房屋腾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