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旭光、柴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光,柴铁军,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光,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丽(夫妻关系),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柴铁军,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光与被执行人柴铁军、王剑腾房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就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6号房屋腾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